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转变政府职能,更加规范地提供网上办事服务,促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方便群众办事,按照国家、自治区、桂林市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叠彩区政务服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网上办事栏目是叠彩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务公开,为社会公众提供网上政务服务的信息化服务平台,具有网上办事、政务公开、投资服务、表格下载、办件查询等多种功能,实现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公开、网上申报、网上预审、网上审批、网上咨询等在线服务和全程电子监察,提高政务服务透明度和办事效率,提升服务对象的办事体验。
第二章 组织管理及工作职责
第三条 网上办事栏目按照“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共同维护”的原则进行日常运行维护管理。
第四条 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是网上办事栏目的牵头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网上办事栏目建设的总体规划、升级改造、功能完善和系统运行安全;
(二)负责网上办事栏目制度建设、统筹协调、业务培训、运行管理和监督考核;
(三)负责网上办事栏目事项目录库建设、更新和办事流程优化统筹;
(四)负责网上办事栏目网上咨询、投诉的受理和转办工作;
(五)负责网上办事栏目运行数据的采集汇总、统计分析和研判应用;
第五条 进驻网上办事栏目各窗口单位是网上办事栏目的日常使用管理部门,负责在权限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明确分管领导,负责本单位进驻网上办事栏目各项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二)配置网上办事栏目系统管理员,负责本单位进驻网上办事栏目事项办事指南信息要素的编制、录入、发布和更新维护工作,对数据信息的准确性、时效性和规范性负责;
(三)配置网上办事栏目业务办理员,负责本单位进驻网上办事栏目事项的网上预审、网上审批、网上咨询和网上投诉等业务的受理承办工作,为社会公众提供网上审批服务;
(四)负责本单位自有业务系统与网上办事栏目系统之间的数据交换接口的开发工作;
第三章 事项进驻及业务办理
第六条 全区具有行政审批、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单位(以下简称“窗口单位”),要根据本单位“三定方案”规定、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和权力清单,将本单位负责办理的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全部进驻网上办事栏目,开展网上审批服务工作,确保网上事项可申报率达100%,线上受理、办理率逐年提高。
第七条 各窗口单位进驻网上办事栏目事项实行动态管理。进驻事项如有新增、取消、调整、下放或办事流程调整等情况,须及时、主动向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申报备案,并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和规范做好进驻事项办事指南信息的更新、调整和维护工作,确保线上线下保持一致。
第八条 网上办事栏目进驻事项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明确办理深度:
(一)一级深度:提供办事指南、表格下载、网上咨询等服务,申请人须到实体政务服务大厅窗口提交纸质申报材料,领取办事结果,往返政务服务大厅次数不超过3次;
(二)二级深度:提供办事指南、表格下载、网上咨询、网上申报、网上预审、进度查询、结果反馈、在线评价等服务,申请人须到实体政务服务大厅窗口核验、提交纸质申报材料,领取办事结果,往返政务服务大厅次数不超过2次;
(三)三级深度:提供办事指南、表格下载、网上咨询、网上申报、网上预审、网上受理、网上审批、进度查询、结果反馈、在线评价等服务,申请人须到实体政务服务大厅窗口核验纸质申报材料后领取办事结果,往返政务服务大厅次数不超过1次;
(四)四级深度:提供业务事项网上全流程办理,申请人不需要提交纸质申报材料或可通过快递提交纸质申报材料,并通过网络或快递领取办事结果,往返政务服务大厅次数为0次。
各窗口单位要积极改革审批服务方式,简化审批服务程序,确保本单位进驻网上办事栏目行政许可事项100%实现二级以上办理深度,并不断提高三级以上办理深度的审批服务事项所占比例,逐步实现审批服务事项网上全流程办理。
第九条 对申请人提交的“网上申报”事项,各窗口单位必须按照下列要求予以办理并通过短信服务平台进行回复:
(一)承诺办理时限为1个工作日以内的事项,必须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网上预审并进行回复;承诺办理时限超过1个工作日的事项,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网上预审并进行回复。
(二)“网上申报”事项已通过“网上预审”,可直接受理的,应向服务对象发送“受理通知”;
(三)“网上申报”事项已通过“网上预审”,但需要提交纸质材料方可受理的,应告知服务对象携带相应纸质申请材料到实体栏目窗口受理;
(四)“网上申报”事项因申请材料电子文档不齐全、不符合法定要求,未通过“网上预审”的,要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须补齐补正的材料。
第十条 申请人提交的“网上申报”事项受理后,按照实体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的业务办理流程和规范要求进行办理。各办理流程及办理结果应及时反馈至网上办事栏目,供服务对象实时查询。电子审批流程和纸质审批流程必须同步、一致。
第十一条 对申请人提交的“网上咨询”事项,各窗口单位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和回复。
第十二条 对申请人提交的“网上投诉”事项,各窗口单位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配合区政务服务中心对申请人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作出处理意见,并进行回复。
第十三条 “网上投诉”的受理范围及内容:
(一)窗口单位未按照时限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网上申报”事项进行预审并反馈预审结果的;
(二)申请人按照“网上预审”通过的回复意见向窗口提交相应纸质申报材料,窗口以材料不齐为由拒绝受理的;
(三)进驻网上办事栏目事项办事指南信息不完整、不准确、不规范、更新不及时或未提供申请表格、范例样本下载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办事申请不依法受理或决定,或不送达决定的;
(五)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或违反有关政务服务工作程序的;
(六)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损害投诉人合法权益的;
(七)不履行公开服务承诺,无正当理由未能在承诺时限内办结的;
(八)办理政务服务工作出现差错不及时改正的;
(九)服务态度不好,办事效率低下的;
(十)在工作中有“吃、拿、卡、要”或指定中介机构、指定购买商品、暗示当事人有请托行为的;
(十一)违规收费、搭车收费的相关投诉;
(十二)其他违规情况。
第四章 监督考核
第十四条 进驻网上办事栏目各窗口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由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由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提出问责建议,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问责。
(一)拒绝进驻或者擅自退出网上办事栏目的;
(二)避重就轻瞒报漏报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致使网上办事栏目进驻事项不完整的;
(三)未按照要求配置网上办事栏目工作人员,或对网上办事栏目工作管理不当,致使网上办事栏目审批服务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
(四)指使窗口工作人员违规违纪操作,致使网上办事栏目产生不良影响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五条 网上办事栏目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由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由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一)利用网上办事栏目违法行政致使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致使网上办事栏目受理、承办事项超时限办结的;
(三)恶意破坏或擅自删除网上办事栏目数据信息,致使网上审批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
(五)违规操作网上办事栏目工作系统,致使网上办事栏目不能正常运行的;
(六)未按要求及时更新网上办事栏目数据信息,导致数据信息不完整、不准确、不规范或失去执行效力的;
(七)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六条 各窗口单位开展网上办事栏目建设、运行和管理工作情况,纳入全区政务服务工作年度专项目标考核内容,由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根据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制定考核评分标准,统一组织考核。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要统筹做好网上办事栏目日常管理维护工作,强化信息安全技术和手段的应用,加强技术保障,定期备份信息数据,确保网上办事栏目正常安全运行。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网上办事栏目中从事下列活动:
(一)制作、复制、传播非法信息;
(二)擅自对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增加、删除、修改、复制等;
(三)冒用他人名义进行审批操作和发送消息;
(四)其他危害系统安全的活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